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秀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晶洲陶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錦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