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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晶洲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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