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7號
- 原告
- 全紫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威喨即興業藥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