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黃逸寧
  •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 原告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盛文即海豚觀光育樂企業社、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都市叢林汽車賓館有限公司、歐堡汽車賓館有限公司、吳全財即虎山驛站民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