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黃象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巨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事件審理中,對反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81元,應徵得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