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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黃象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80號事件審理中,對反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81元,應徵得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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