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4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陳盈楓
- 相對人
- 左松年
左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叁仟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即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又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以本件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自行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798元,惟查原告於103年10月21日於本院公開拍賣中買受本件土地及建物,拍定金額合計為93,000元(計算式:土地應有部分1000分之15拍定金額29,000元+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1拍定金額64,000元),有原告所提本院103年10月21日嘉院國102司執吉45303字第0000000000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則該拍定金額應足以作為本件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依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