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原 告 李東昇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件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受僱於被告,於受僱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受有「右手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併骨折癒合不良及骨髓炎」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而有持續醫療之必要,被告竟於民國91年1月間私自將原告之勞保與健保辦理退保程序,依勞 動基準法第59條之1之規定,勞工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 必需之醫療費用」外,再依同法第72條之規定,被告違背該等規定,原告所受之損失應由被告賠償,爰本於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因系爭傷害後續治療自102年8月27日起至102年 12月6日止共支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 )14,017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0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及嘉義市陽明醫院(下稱陽明醫院)、嘉義長庚醫院、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之醫療費用收據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101年度朴勞小調字第1號、102年度朴勞小調字第3號、102 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卷宗查閱屬實;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 ,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 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定有 明文。又勞工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之需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醫療補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3月8日(80)台勞動三字第06179號函亦作有解釋可參 ,故只要勞工能證明其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係因之前職業災害之延續而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法雇主即應加以補償,不論其醫療期間為多長,此觀之職業病所需之醫療期間均甚長,甚至終身均需醫療,亦可佐證。本件原告既於受僱期間因職業災害而受有系爭傷害,其請求雇主即被告補償醫療費用,即無不合。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14,0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1千元,原告另支出請領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之 規費15元、請領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之傳真費60元及規費110元等情,亦據其提出嘉義縣政府戶政規費收據、統一 發票、臺灣銀行送金簿存根為證,而原告係遵本院通知書之指示而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是其為請領上開文件所支出之傳真費及規費共計185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3第1項所指之「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故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185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戶籍謄本申請費15元、請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傳真費60元、請領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規費11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附表: ┌──┬──────┬────────┬───────┐│編號│ 日期 │ 醫 院 │扣除全民健康保││ │ (年月日) │ │險給付後之自付││ │ │ │額(新臺幣) │├──┼──────┼────────┼───────┤│ 1 │102.08.27 │ 陽明醫院 │ 388元 │├──┼──────┼────────┼───────┤│ 2 │102.08.29 │ 同上 │ 388元 │├──┼──────┼────────┼───────┤│ 3 │102.09.03 │ 同上 │ 388元 │├──┼──────┼────────┼───────┤│ 4 │102.09.05 │ 同上 │ 388元 │├──┼──────┼────────┼───────┤│ 5 │102.09.10 │ 同上 │ 388元 │├──┼──────┼────────┼───────┤│ 6 │102.09.12 │ 同上 │ 388元 │├──┼──────┼────────┼───────┤│ 7 │102.09.17 │ 同上 │ 388元 │├──┼──────┼────────┼───────┤│ 8 │102.09.19 │ 同上 │ 368元 │├──┼──────┼────────┼───────┤│ 9 │102.09.24 │ 同上 │ 368元 │├──┼──────┼────────┼───────┤│ 10 │102.09.26 │ 同上 │ 368元 │├──┼──────┼────────┼───────┤│ 11 │102.10.01 │ 同上 │ 368元 │├──┼──────┼────────┼───────┤│ 12 │102.10.03 │ 同上 │ 368元 │├──┼──────┼────────┼───────┤│ 13 │102.10.08 │ 同上 │ 372元 │├──┼──────┼────────┼───────┤│ 14 │102.10.10 │ 同上 │ 372元 │├──┼──────┼────────┼───────┤│ 15 │102.10.15 │ 同上 │ 372元 │├──┼──────┼────────┼───────┤│ 16 │102.10.17 │ 同上 │ 372元 │├──┼──────┼────────┼───────┤│ 17 │102.10.22 │ 同上 │ 372元 │├──┼──────┼────────┼───────┤│ 18 │102.10.24 │ 同上 │ 372元 │├──┼──────┼────────┼───────┤│ 19 │102.10.29 │ 同上 │ 372元 │├──┼──────┼────────┼───────┤│ 20 │102.10.31 │ 同上 │ 572元 │├──┼──────┼────────┼───────┤│ 21 │102.11.05 │ 同上 │ 572元 │├──┼──────┼────────┼───────┤│ 22 │102.11.07 │ 同上 │ 372元 │├──┼──────┼────────┼───────┤│ 23 │102.11.12 │ 同上 │ 350元 │├──┼──────┼────────┼───────┤│ 24 │102.11.14 │ 同上 │ 350元 │├──┼──────┼────────┼───────┤│ 25 │102.11.19 │ 同上 │ 350元 │├──┼──────┼────────┼───────┤│ 26 │102.11.21 │ 同上 │ 350元 │├──┼──────┼────────┼───────┤│ 27 │102.11.26 │ 同上 │ 350元 │├──┼──────┼────────┼───────┤│ 28 │102.11.28 │ 同上 │ 350元 │├──┼──────┼────────┼───────┤│ 29 │102.12.03 │ 同上 │ 350元 │├──┼──────┼────────┼───────┤│ 30 │102.12.05 │ 同上 │ 350元 │├──┼──────┼────────┼───────┤│小計│ │ │ 11,476元 │├──┼──────┼────────┼───────┤│ 31 │102.09.02 │嘉義長庚醫院 │ 315元 │├──┼──────┼────────┼───────┤│ 32 │102.09.04 │ 同上 │ 125元 │├──┼──────┼────────┼───────┤│ 33 │102.09.18 │ 同上 │ 125元 │├──┼──────┼────────┼───────┤│ 34 │102.09.23 │ 同上 │ 369元 │├──┼──────┼────────┼───────┤│ 35 │102.10.02 │ 同上 │ 125元 │├──┼──────┼────────┼───────┤│ 36 │102.10.16 │ 同上 │ 125元 │├──┼──────┼────────┼───────┤│ 37 │102.10.21 │ 同上 │ 369元 │├──┼──────┼────────┼───────┤│ 38 │102.10.30 │ 同上 │ 125元 │├──┼──────┼────────┼───────┤│ 39 │102.11.13 │ 同上 │ 125元 │├──┼──────┼────────┼───────┤│ 40 │102.11.18 │ 同上 │ 369元 │├──┼──────┼────────┼───────┤│ 41 │102.11.27 │ 同上 │ 125元 │├──┼──────┼────────┼───────┤│小計│ │ │ 2,297元 │├──┼──────┼────────┼───────┤│ 42 │102.12.06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 244元 ││ │ │附設醫院 │ │├──┼──────┼────────┼───────┤│總計│ │ │ 14,017元 │├──┼──────┴────────┴───────┤│備註│編號1至30及編號31、34、37、40、42看診科別均為 ││ │骨科,其餘為止痛門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