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字第1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05號
- 原告
- 京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仁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0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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