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6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28號
- 原告
- 准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碧鳳
- 訴訟代理人
- 黃彥期
- 被告
- 弘洋電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之聲明及請求理由如附件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