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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昌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救字第5號

聲請人
邱郁淳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相對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民國104年2月6日,編號0000000-G-005審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亦經本院104年度嘉國簡調字第2號繫屬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救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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