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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楊鑫忠

  • 當事人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01號原   告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璨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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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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