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楊鑫忠
- 當事人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01號原 告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璨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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