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稚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