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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29號

聲請人
甲頂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瓊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偉傑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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