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甲頂飲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瓊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偉傑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