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調字第5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519號
- 聲請人
- 鍾雅芳
- 相對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 相對人
- 烜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忠傑
陳佳村
王朝忠
劉榮崇
黃秋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被告等返還不當得利,依原告民國 104年12月23日更正後之書狀,其請求之對象即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之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另一請求之對象即烜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設址於新北市,有烜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等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