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1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38號
- 被告
- 蕭國勝
- 原告
- 李健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健成間請求協同辦理房屋承租權轉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816元(即被上訴人起訴之初,本院以104年度補字第72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