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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297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297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柯智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而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29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