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2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297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柯智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而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