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3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尚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淑芬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妃
- 訴訟代理人
- 蘇林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澤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