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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3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尚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芬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蘇林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澤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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