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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46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66號

原告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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