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稚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