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林中如

  • 被告
    蔡稚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稚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立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