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8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惠昭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