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原 告 李東昇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卷證繁雜,原訂於一零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宣判應予延展,茲再訂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