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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 原告
    李東昇
  • 被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原   告 李東昇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卷證繁雜,原訂於一零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宣判應予延展,茲再訂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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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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