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原告
李東昇
被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卷證繁雜,原訂於一零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宣判應予延展,茲再訂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庭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