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李東昇
- 被告
-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卷證繁雜,原訂於一零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宣判應予延展,茲再訂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庭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卷證繁雜,原訂於一零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宣判應予延展,茲再訂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庭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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