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境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