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境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