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境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