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郭逢達即廷昱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國鎮
- 原告
- 劉昭慧即慶豐企業社
- 原告
- 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國鎮
- 被告
-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宣示。惟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以維護兩造聆聽宣示判決之權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