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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原告
郭逢達即廷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國鎮
原告
劉昭慧即慶豐企業社
原告
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鎮
被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宣示。惟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4年10月6日上午11時,以維護兩造聆聽宣示判決之權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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