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郭逢達即廷昱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國鎮
- 原告
- 劉昭慧即慶豐企業社
- 原告
- 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國鎮
- 被告
-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將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裁定更正為「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