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6號原 告 郭逢達即廷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國鎮 原 告 劉昭慧即慶豐企業社 原 告 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鎮 被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將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裁定更正為「原告崧芃工程有限公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