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5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91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麒
- 被告
- 俊得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童冠融
- 被告
- 童智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