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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5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91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被告
俊得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童冠融
被告
童智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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