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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66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665號

原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妤即聯擎汽車修護廠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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