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周俞宏
  • 法定代理人
    李永明

  • 當事人
    曾文泉順興水電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救字第21號聲 請 人 曾文泉 相 對 人 順興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為其代理訴訟,有該分會民國105年8月19日,編號0000000-C-013 之審查表1 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訟,亦經繫屬本院(案號:105 年度嘉勞小調字第14號),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侯麗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