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黃逸寧
- 當事人張銘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87號原 告 張銘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美鈴即玉山珍食品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美鈴即玉山珍食品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500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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