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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9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90號

原告
蕭素卿
訴訟代理人
林江淮
被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訴訟代理人
許坤茂
被告
林素

      林水源

      蔡胡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71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65,000元/ ㎡×總面積25㎡×原告權利範圍136 分之20=238,971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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