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498號

原告
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被告
上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銘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惟屆期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257 元,及自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80條第3 項準用同法條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既為被告所簽發,並經原告於105 年6 月30日提示而遭退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票載文義負其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6,257 元,及自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        │            │          │(新臺幣)  │              │
├────┼──────┼─────┼─────┼───────┤
│上翔工程│臺灣中小企業│AF0000000 │166,257元 │105年6月30日  │
│有限公司│銀行民雄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