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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5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漢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佳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 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59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