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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孫偲綺

  • 當事人
    陳玲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42號原   告 陳玲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美鈴即玉山珍食品店、鄭香岑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惟被告施美鈴即玉山珍食品店、鄭香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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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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