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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4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艾華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蘭桂坊花園酒店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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