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原告
劉志祥
被告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6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18,424元,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應補繳17,924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