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林中如

  • 當事人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竹成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09號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立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被   告 林竹成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山景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小棠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大群 林王麗玉 林純如 呂明月 蔡次郎 林昱挺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B1被   告 林榮慰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林正清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段0號 林正國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居嘉義市○區○○路○段0號 林嘉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林永茂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街000○000號 林宏亭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正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雅文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林山評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林杏美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吳文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吳岳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號3樓3 吳亭儀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居嘉義市○區○○路00號三樓3 林雲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第十六行關於「博愛路二段5、6號」,應更正為「博愛路二段4、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第十六行關於「博愛路二段5、6號」,顯係「博愛路二段4、6號」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慶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