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錢進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