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小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勞小字第11號
- 原告
- 王慧雅
- 被告
- 雍真檜木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