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小字第1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勞小字第11號

原告
王慧雅
被告
雍真檜木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