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黃逸寧
  • 法定代理人
    羅偉誠

  • 原告
    黃榕光
  • 被告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20號原   告 黃榕光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雅馨 被   告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誠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遲於同年月20日始具狀為訴之變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應自105年8月19日起至通知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變更,依首開說明,其訴之變更即不合法,復據被告於105年12月22日具狀表 示不同意原告訴之變更,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變更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慶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