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簡字第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20號
- 原告
- 黃榕光
- 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雅馨
- 被告
-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偉誠
- 訴訟代理人
-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遲於同年月20日始具狀為訴之變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應自105年8月19日起至通知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變更,依首開說明,其訴之變更即不合法,復據被告於105年12月22日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訴之變更,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變更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