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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

原告
吳滿足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告
唐門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兩造前於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爭議調解記錄所記載被告之地址為台中市○○區○○路0段0巷000號,上開地址並未曾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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