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
- 原告
- 吳滿足
- 訴訟代理人
- 蘇慶良律師
- 被告
- 唐門花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兩造前於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爭議調解記錄所記載被告之地址為台中市○○區○○路0段0巷000號,上開地址並未曾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前於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爭議調解記錄所記載被告之地址為台中市○○區○○路0段0巷000號,上開地址並未曾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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