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146號原 告 宏興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貴 訴訟代理人 羅家俊 被 告 陳麗雲即喜多多國際宴會廳 訴訟代理人 邱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8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本人均請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d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