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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37號

原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彩鳳
被告
徐碧憶

      卓建宏即卓建秀

      卓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徐碧憶姓名「徐碧億」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碧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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