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37號
- 原告
-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彩鳳
- 被告
- 徐碧憶
卓建宏即卓建秀
卓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徐碧憶姓名「徐碧億」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碧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