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 訴訟代理人
- 林憲楊
- 被告
- 祥睿第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