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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林憲楊
被告
祥睿第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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