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665號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妤即聯擎汽車修護廠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