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救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救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曾文泉
- 相對人
- 順興水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為其代理訴訟,有該分會民國105年8月19日,編號0000000-C-013 之審查表1 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訟,亦經繫屬本院(案號:105 年度嘉勞小調字第14號),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