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巨上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利 住同上
設嘉義縣○○鄉鎮○村○○○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