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巨上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美利 住同上
- 設嘉義縣○○鄉鎮○村○○○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