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41號原 告 張宗一 被 告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87,500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