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90號原 告 蕭素卿 訴訟代理人 林江淮 被 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訴訟代理人 許坤茂 被 告 林素 林水源 蔡胡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71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65,000元/ ㎡×總面積25㎡×原告 權利範圍136 分之20=238,971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