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90號
- 原告
- 蕭素卿
- 訴訟代理人
- 林江淮
- 被告
-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宏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茂
- 被告
- 林素
林水源
蔡胡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71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65,000元/ ㎡×總面積25㎡×原告權利範圍136 分之20=238,971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