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5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漢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佳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載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 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