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1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尚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威達 住同上
- 設嘉義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軒閩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