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華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蘭桂坊花園酒店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