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 原告
- 劉志祥
- 被告
-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樹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6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18,424元,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應補繳17,924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嘉義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